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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案到底是谁干的(张志超案查清了吗)

2023-01-01 探秘 171 作者:佚名

大家好,关于张志超案到底是谁干的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今天我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张志超案查清了吗的相关知识,文章篇幅可能较长,还望大家耐心阅读,希望本篇文章对各位有所帮助!

1本文目录:

2张志超案真正作案人是那闺蜜

张志超案真正作案人故不是其闺蜜。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警方认定的犯罪过程中张志超在三楼遇到顾芸,可是顾芸的班级在二楼,而且按照其闺蜜王某的说法两人分开后放完书本到教室的顾芸应该下楼赶去升旗,故不是其闺蜜所为。

3张志超案当年到底是谁做的

“2005年2月11日,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区宿舍部清洁工李振梅(男,五十多岁)在打扫教学楼三楼一间洗漱间时,发现一具女尸,遂报警。经公安确认,该女尸为该校高一学生高婷(化名)。临沭县公安局经调查认为,该校高一学生张智超强奸杀人。2月13日凌晨,张智超在家中被警方带走。当日,他被刑事拘留。26日,他被逮捕。张智超不满16岁。

4张志超案件是怎么回事

截至2021年2月19日,张智超案的真凶尚未找到,但张智超被判无罪。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智超强奸、王光超再审一案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山东省临猗中院(2006)临刑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张智超、王光超无罪。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马玉萍不承担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其同学王某某离开高某家。6点15分左右,高在临沭二中新校区与他们分手后失踪。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猗县公安局接临猗县第二中学教师余某某报警称,在主教学楼三楼西侧一残疾人厕所内发现高的尸体。 经鉴定,高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机械性窒息死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临沂中院的原判是根据原审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有罪供述等证据认定的。 但是,本案中没有客观证据指向张智超的罪行,张智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宣判后,张智超在法庭上被释放。审判长告知张智超、王广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定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扩展信息: 他是张智超临沭县人,1989年5月出生。案发前是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学生。2005年1月10日,临沭二中一男厕内发现一具女尸。经过学校部分学生的证言,临沭警方认定当时16岁的张智超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来,张智超被临沭警方带走调查,然后被拘留和逮捕。 2006年3月,张智超被临邑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他的同学王光超因“伪证、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光超也被判无罪。一审判决后,张智超没有上诉。直到5年后的2011年,他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面中,让母亲找律师诉苦。 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驳回其申诉。2012年11月12日,山东高院再次驳回申诉,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张智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得”。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智超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存在矛盾,责令山东高院再审该案。 随后,该案六次延期,于2019年12月5日在淄博中院开庭。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建议无罪释放张智超和王光超。

5张志超案当年到底是谁做的?

截至2021年2月19日,张志超案真凶未找出,只是宣布张志超无罪释放。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临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怀江、马玉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05年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同学王某某从高某家中离开。6时15分左右,二人进入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踪。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沭县公安局接临沭县第二中学教师于某某报警称,在主教学楼三层西侧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高某尸体。

经鉴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审判长告知张志超、王广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扩展资料:

张志超系临沂市临沭县人,1989年5月生,案发前系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学生。2005年1月10日,临沭二中分校一间男生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经过该校部分学生的证词,临沭警方认定时年16岁的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张志超被临沭警方带走调查,随后被刑拘、批捕。

2006年3月,张志超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同学王广超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广超也被改判无罪。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志超并未提出上诉。直至五年后的2011年,他在一次与母亲马玉萍的会见中让母亲请律师申诉。

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将其申诉驳回。2012年11月12日,山东高院又以“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再一次驳回申诉。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随后,该案历经6次延期,于2019年12月5日在淄博中院开庭,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当庭建议改判张志超与王广超无罪。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无罪!山东“张志超案”13年后再审宣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张志超“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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